滨州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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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因各自利益却可能引发纠纷。前不久,乐山一老旧小区底楼业主程某以侵权为由将2楼及以上10户业主告上法庭。4月13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该市首例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物权保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程某诉讼请求,认为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同时,该院将于近日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底楼业主把楼上全告了涉案小区位于该市市中区白云街,楼高6层,每层2户。原告程某为1楼业主,被告潘某某等10户业主为同单元的2楼及以上住户。2022年年初,潘某某等多户业主发起在本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12户居民中有10户同意加装电梯。由于符合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加装电梯的筹备工作正常启动。在此期间,1楼住户程某一直反对。电梯加装工程开工前夕,程某以侵权为由将2楼及以上10户业主告上了法庭。程某认为,加装电梯后,将影响其厨房和卫生间的采光、通风,电梯运行产生的噪音也将影响其家人日常起居和休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加装电梯工程,或者判令各被告在加装电梯时,不得对原告的采光通风以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并连带赔偿因加装电梯导致的原告房屋贬值损失。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月13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一审查明,案涉楼房除底楼住户外共有10户且其中9户年龄在55岁至67岁之间,面临或即将面临老龄化问题,出行不便情况将更加突出。此外,案涉楼房增设电梯事项已经该单元专有部分的全体业主共12户参与表决,并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业主(即10户)同意,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表决情况同时进行公示,且小区业委会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异议。同时,被告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取得了相关部门“符合规划要求”的审查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增设电梯的勘察、建筑、结构、电气、抗震和消防均为合格”。从增设电梯方案来看,确需占用4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绿地,但案涉增设电梯并非用于经营活动,且并未占用原告的专有部分,占用公共绿地面积较小,不是小区业主通行或活动时的必经地点,尚属于共有人容忍义务的合理范围。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相邻通行权之规定,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关于原告主张各被告连带赔偿因增设电梯“导致原告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的问题”。因案涉电梯尚未修建完成,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是否会造成影响,噪音是否影响原告生活以及影响有多大等问题不能确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后果实际产生后原告可另行寻求合法途径解决。